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是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规范,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综合体现,是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规范学术行为,强化学术诚信,惩戒学术失范,营造风清气正的治学氛围和求真务实的学术生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在科学研究活动中的综合表现,是高校教师治学的底线要求和学术良心,是全体科研工作者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和严格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旨在通过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教育引导、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构建并弘扬优良学风和学术道德的长效机制;为科研工作者潜心科研、务实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和舆论环境。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且包括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取得学术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适用于以上人员以河南工程学院名义从事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论著撰写、项目研究、知识产权、奖项申请、职称评审以及学术交流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伦理的最底线要求;并永久树立担当学术责任和升华学术精神的高层次追求。
第六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创新劳动和知识产权。
第七条 开展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国内外相关文献,明确掌握当前最新的学术动态并熟悉前人已正式发布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以其他形式报告的研究成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详加注释,注明出处;确保所引用内容不能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体或实质部分;不得伪造文献或注释。
第八条 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厉禁止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夸作风和行为。在开展科学实验和实证研究过程中,不得伪造或篡改数据;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九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学术成果确认及参与人员的贡献分配等方面,要遵守诚实客观原则。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同意,擅自填报他人姓名或他人已发表、未发表的成果及其它虚假内容。
第十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学术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合作成果,除非有学科署名惯例或预先特殊约定,应按照在其研发、创作过程中参与人员贡献大小确定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及其署名顺序;任何合作成果在正式对外发布(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认可,所有署名人须各自对本人完成的内容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的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正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等。学术研究成果发布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经费资助来源,并向真实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二条 撰写学术论文应依据实际开展的实验、工程数据和调研资料完成,发布的所有数据必须客观真实,且保证有据可查。不得未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摘录或改头换面据为己有,或直接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不得恶意滥用各类翻译软件杜撰、编造学术论文。学术论文不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三条 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严格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担任学术评价专家时须对做出的评价意见承担责任,严厉禁止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行为;评价意见措辞务必客观、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十五条 在参与开展各类教学科研活动中,要严以律己、恪守学术伦理底线,不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合法、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禁止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和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永久保持追求真理、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思想境界,牢固树立科技界广泛认可、共同遵循的价值理念,在科学研究和治学上必须严格、严肃、严谨。
第十七条 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自觉以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和帮助学生持续树立、践行良好的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学术伦理、学术责任和学术精神。
第十八条 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
第十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可根据主观意识和情节轻重分为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术失范指非主观故意、因工作或操作失误而导致违反相关学术规范、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是指主观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课题申报和成果、奖励、职称/职务评审评定及学位/学历申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自我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
(八)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对参考文献不加注释,或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履行对我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进行指导、咨询和调查等职责。下设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举报电话和邮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明确的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举报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可信的证据材料。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业务专管部门通告、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举报人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确保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实的;(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反馈告知,仍无法提供的;(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举报人如有新的补充证据,可以提出复议。复议获得通过的,进入正式调查程序。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最终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五章 调查与认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自行组织独立调查组,也可委托被举报业务涉及学科或专业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中心)成立调查组。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需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教师工作部指派的工作人员。必须邀请学术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或者现场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等材料,由参与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调查组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同一课题组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调查或者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三十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并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组开展调查,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酌情延长调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若出现知识产权归属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暂时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四十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依据、调查结论等。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调查组成员应当分别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分歧义见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第四十一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十二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应当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结论认定。学术委员会可通过通讯评议或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以通讯评议形式开展的审议将全部委员视为与会委员,若委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则视为弃权;以会议形式开展的审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认定结论由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如当事人无新的证据材料又重新提出申请复议的,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期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认定结论生效。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者复议决定为终裁结论。
第四十五条 调查认定工作完成后,学术委员会须向相关部门(学院)通报认定结论,并在全校范围予以公示。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学院)在接到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情况复杂,经校长同意,可酌情延长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同类/同级项目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对于涉事教师,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若涉及的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五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有效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若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和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和相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事实;(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十三条 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为在有关职能部门的网站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河南工程学院纪委或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校纪委或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异议和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监察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当事人是指学术失范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豫工院科[2012]46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