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结项要求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8-31 18:20:37
第五章    鉴定与结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系列论文、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 研究报告:2万字以上;
2. 系列论文: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5篇(含)以上,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须有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 专著:15万字以上。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装订要求:
1.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要将成果装订成册,顺序为封面、目录、摘要、正文;
2.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和论文复印、装订成册;
3.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要装订成册。
以上最终成果一律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在封面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 采取网上鉴定、匿名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类别,采取相应的鉴定方式。
第三十七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材料1个月内做好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省社科规划办要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的鉴定结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随机遴选。省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从河南社科规划网下载,网址:http://www.hnpopss.gov.cn),一式2份,成果简介2份,最终成果4套(1份实名、3份匿名),文本复制检测报告1份,同时将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电子版(word文档),一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无此部门者直接报省社科规划办)申请鉴定结项。
2 .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单位意见,记录留存该结项材料的简要信息后,将全部结项材料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鉴定。
3. 省社科规划办 接到结项材料后,对提交的最终成果和文本复制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研究成果去除本人及项目组成员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20%。审查不通过者不予结项鉴定。
4. 审查通过的,省社科规划办将最终成果交与鉴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专家按照《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的规定,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5. 省社科规划办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平均分85分(含)以上者为“优秀”等级,平均分75分(含)以上者为“良好”等级,平均分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6. 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发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省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通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四十条 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鉴定,省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凡项目的最终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 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同志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选用刊发;
3.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理论文章1篇(含)以上;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2篇(含)以上;或在AMI综合评价(A刊)核心期刊(包括顶级期刊、权威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3篇(含)以上。
4.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不再查重,但仍须填写《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免于鉴定的项目,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第1、2、3条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第4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均须注明: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第四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定期将项目成果的鉴定结果通过河南社科规划网站予以公布,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撤销项目。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办、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五条 鉴定合格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上交纸质结项材料时,结项成果有论文的,打印一份,不需要和研究报告胶状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