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12-12 12:38:37

河南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豫工院科[2012]46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院学术行为,维护学院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细则侧重于我院所有教职员工以我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和其他形式研究成果的兼职人员、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以及研究生等的学术研究领域,或者说侧重于学术风气建设。所谓学术风气,系指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 学院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部门的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并把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五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强化创新的质量和贡献。

第六条 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要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七条 成立河南工程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和部署学院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上报和查处。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学院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科研处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要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收到投诉后,学风建设办公室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依据投诉材料、学风建设办公室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如投诉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事实成立,研究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处罚的意见,并向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四)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正式向学院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前,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通知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和处罚建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复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予以复议。当事人如对学院复议结论仍存异议,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

(五)学院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罚建议,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并通报全院。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在3个月以上。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备案表》,在公开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豫工院科[2009]53号《河南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的第四章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

(三)在我院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院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工程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